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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办法、参照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 2024-06-01 来源:墙板体系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规划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等,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决定是不是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轻重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

  《扬州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是本办法的配套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裁量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我局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做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罚款幅度按《裁量标准》执行。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第七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做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按《裁量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条未按照批准的内容做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裁量标准》处以罚款。

  第九条未经验线,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裁量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未在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完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按《裁量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现后,行为人在整改期限内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并恢复批准原状的;

  (二)《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下发后,无继续违规建设行为发生,认真加以整改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超出《裁量标准》确定的处罚幅度的,需报市规划局业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一)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合理误差为1%,5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合理误差为5‰。

  第十七条在满足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对于建筑设计企业非主观恶意,且未获得任何直接利益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从轻处理,其标准如下:

  改变5cm至20cm的,处地面一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改变20cm至40cm的,处地面一层、二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改变40cm至60cm的,处地面一层、二层、三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以此类推,若建筑没有相应的层数,则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

  移位15cm至40cm,处首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移位40cm至60cm,处一层、二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移位60cm至80cm的,处一层、二层、三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以此类推,若建筑没有相应的层数,则处整幢建筑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

  建筑每层高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总高超6‰的,处顶层建设工程建设价格10%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加建地下车库等出入口雨棚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补办手续,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10%的罚款;原图纸中标明雨棚为二次设计的,补办手续,不予处罚。

  (二)未经批准的门卫、配电房等功能性建筑物,总平面图已标示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补办手续,并按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进行处罚。总平面图未标示、能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限期拆除。

  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但未按计划要求实施的,对规划实施有影响的,责令建筑设计企业按计划要求整改;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处围墙建设工程建设价格1倍的罚款。

  (四)阳台、露台、飘窗、闷顶等未按计划要求实施到位的,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10%的罚款。

  (五)擅自改变外立面,改变后的效果与原审批方案基本一致或与旁边的环境较协调,材质价格由高变低的,没收差价,可以并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材质价格相近的,处建设工程建设价格5%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法建设工程建设价格,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一般以该违法建设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造价,或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的造价为依据。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供违法建设工程建设价格依据的,按附表(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表)标准确认。建设工程建设价格表根据年度建筑成本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规划编制费、设计费、测绘费以合同约定为基准,不能按规定提供合同的,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意见,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附具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三条《裁量标准》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所称“至”包括上限数,不包括下限数。

  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

  违法情节较轻或违法建设规模在5%以下,且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违法情节严重或违法建设规模在10%以上且不积极、不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