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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考
发布时间: 2024-03-28 来源:小九体育直播app

  司法考试中,民法历来是占分值最多的科目,2009年司法考试中民法就占到了92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要求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

  本文中,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对历年民法高频考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总结,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第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将生活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业主转让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管理和共同共有的权利一并转让,其共有部分不得单独转让。

  (1)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包括:地基、屋顶、梁、柱、承重墙、外墙、地下室等基本构造部分,楼梯、走廊、电梯、供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水塔、消防设施、大门、通讯网络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部分;道路、停车场、绿地、树木花草、楼台亭阁、游泳池等附属公共设施。

  (2)由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

  (4)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属于业主共有;

  (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其归属遵循约定。

  业主对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权,与一般按份共有的共有权不同,这种不同表现为前者具有从属性而后者具有独立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共有权不能分割、不能单独转让、不能单独抵押、不能抛弃,而按份共有的共有权共有人享有分割权、共有份额的转让权、共有份额的抵押权和共有份额抛弃权。

  【例题】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58)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该决定侵犯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的,该部分业主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决定上述4)和5)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上述另外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请求法院撤销。

  (2)业主能自行管理其建筑物及其辅助设施,也能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业主的监督。

  (3)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相应的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三/55)

  中大网校司法考试网()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