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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科技IPO现经销商疑云主要经销商竟与实控人控股公司同地
发布时间: 2024-01-02 来源:工业建筑

  近期科创板两颗大雷引爆市场,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688555)、紫晶存储(*ST紫晶688086),在18日晚间双双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均属于欺诈发行,并有可能会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

  造假上市已然并非个例,只是上述两家公司为了上市圈钱,从头到尾造假多年倒是少见,造假程度更是触目惊心。资本逐利,面对资本盛宴的巨额利益驱使之下造假上市向来难以断绝。不过好在近年来监管审核趋严,将不少造假企业拒之于长期资金市场门外。

  即便如此,仍有不少企业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冲刺长期资金市场。在本周上会企业中,V财网关注到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的申报资料中就存在诸多疑点。

  根据招股书显示,美新科技主要是做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基本的产品为户外地板、墙板、组合地板等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品大范围的应用于家庭院落阳台、公用建筑设施、园林景观建设等户外环境。

  本次公开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71.6939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资9.58亿元,用于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业绩方面,2019年-2021年,美新科技营业收入分别约为3.5亿元、4.97亿元、6.95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94.22万元、6513.9万元、9348.88万元,业绩呈增长态势。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期内美新科技营业收入大多数来源于于经销商模式。2019年-2022年3月,公司来自经销模式的营业收入分别是28,525.99万元、39,003.22万元、57,438.43万元以及16,355.83万元。同期,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据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是82.58%、78.57%、83.23%以及85.22%。

  不过奇怪的是,以经销模式为主的美新科技在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其经销商数量整体上却在减少。问询回复显示,2019年-2022年3月,经销商数量分别为110家、110家、100家和88家;同期,新增经销商数量分别为34家、20家、11家和26家;退出经销商数量分别为25家、30家、21家和27家。

  美新科技一家以经销模式为主的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数量的净流出却与营收相背而行,不可谓不蹊跷。

  而且美新科技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又以外销为主,境外出售的收益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是96.72%、96.17%、95.55%,收入均超九成。据悉,其境外销售地区中以欧美市场为主,其中美国市场营收占比分别为28.86%、32.98%、29.86%。

  众所周知境外销售数据的核查向来就是IPO核查中的重点难点,境外法律和法规、文化、客户沟通配合等方面的固有差异和限制,也是虚构收入、操纵利润的温床。而美新科技虽然是中金公司保荐,但是对公司经销商核查确是一言难尽。

  国外经销商且不提,就以国内经销商而言。招股书显示,深圳市美新超越木建材有限公司为公司主要经销商,并且是专门销售公司产品的经销商。2019年-2022年3月,美新科技来自深圳市美新超越木建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是722.28万元、1451.48万元、1669.83万元、555.53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市美新超越木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使用了公司的品牌,同时还曾用名深圳市美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根据问询回复显示美新超越木自2016年成立当年经朋友介绍后成为公司经销商,这话听着真矛盾,朋友介绍的公司却与公司名号混同?

  不仅如此,《V财网》经过对比发现美新超越木虽然与美新科技虽然不存在股权关联,但是美新超越木的注册地址却与深圳耐信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美新塑木材料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三大码头科技有限公司一致。其中深圳耐信建材有限公司的曾用名:深圳市美新塑木材料有限公司与美新科技前身惠东美新塑木型材制品有限公司高度相似,但是出现在美新科技的招股书中。而深圳市三大码头科技有限公司则是美新科技实控人林东亮实控公司,那么美新科技经销商美新超越木为何会与美新科技实控人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呢?

  为一探究竟,《V财网》研究员前往美新超越木注册地址却发现,美新超越木办公地址并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3039国际文化大厦2505B。通过大厦工作人员告知美新超越木办公地址实为国际文化大厦2005,而通过检索发现改地址同时为大大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大科技则是美新科技实控人林东亮100%控股公司。

  美新超越木作为美新科技经销商,两者也并无股权关联,但为何却美新超越木的地址为何屡屡与没美新科技实控人控股公司“撞车”呢?耐人寻味啊!作为美新科技的主要国内经销商,为何中介机构们履职过程中未曾发现其办公地址与关联方相同?

  (严正声明:上文内容基于公开资料,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仅供参考,不作投资建议!转载请注明文章原创来源为V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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