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的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限度的节约能源。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的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限度的节约能源。
在 购买商品房时,买受人不仅关心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户型、环境,而且,层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目前,由于商品房层高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屡见不 鲜。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就房屋层高问题尚未作出详细规定,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层高问题的约定也不明确,造成许多因层高问题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 妥善解决。
层高,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 《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说到层高,我们一定要将其与“室内净高”予以区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的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 度的差叫室内净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是就层高进行约定,而许多买受人在交房验收时测量的是室内净高,忽视了楼板的厚度的,因此产生了误解。一般而 言,商品房的楼板的厚度为12厘米至15厘米,买受人在测量了室内净高后加上楼板的厚度即为商品房的层高,可以初略判断该商品房的层高是不是满足《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约定。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 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 门、窗扇开启。《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 工验收,买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择,即并非 层高必须为2.80米,但是“室内净高”却一定要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一般而言,买卖双方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层高的具体数值进行约定,如果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鉴于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的原因不同以及层高误差值大小不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 因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层高、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项目是开 发商的义务,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规划设计。但是,实际建设中,开发商经设计单位同意且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商品房层高的变化 直接影响房子的空间尺寸,属于变更规划、设计。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层高的,即应当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例如:长 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与《商品房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不符的,且实际层高也与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不符,若开发商存在欺诈买受人的故意,即开发商故意隐瞒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 层高而虚报层高欺骗买受人,而买受人因不知道真实情况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开发商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但是,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买受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存在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
3、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 约责任如何承担有约定,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排名前列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的,买受人首先能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般适用于实际层高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况。若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则买受人能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我国 《合同法》排名前列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肯定是存在的,如造成感官上的压抑,通风、采光的影响等,但是这些损失却很难用金钱数字予以准确确定。但是,笔者 认为有一个损失却是确定无疑的,即空间对价损失,房屋的空间尺寸决定房价,层高减少意味着空间的减少,因此按照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 损失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例如:买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为50万元,合同约定的层高为3米,实际层高为2.9米,则买受人的损失应当为50万元的三十分之一,开 发商理应赔偿该损失。在一些层高纠纷中,开发商主张按照层高减少部分的建设成本确定损失,作者觉得是不合理的,因为买受人因层高减少而多支付的房价不仅包 括了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还包括了开发商的利润。也有人认为,虽然层高减少了,但是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等并没有减少,因此不能按照买受 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作者觉得,商品房的价格确实包含了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但是,该公共部分、其他配 套设施的价值是均摊在每套商品房的价格之中的,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的空间减小,那么它均摊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也就相应减少,因此按照买受人 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才是合理的。
4、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实际层高与合 同约定不符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没有约定,买受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相关规定,交付的房屋只有在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能解除。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解除:一是房 屋主体质量结构不合格;二是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果商品房实际室内净高违反了《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则可以认定该房屋主体质量结构 不合格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很显然属于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实际室内净高并未违反《住宅设计规范》的强 制性规定,则应当根据实际层高与约定层高的误差值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商品房建设虽然已经是机械化施工,但毕竟不是一门精密的科学,要求施工精密度与 合同约定不差毫厘未免过于苛刻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一些较小的层高误差不应当被认为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出卖人仍应当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多大的误差可以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作者觉得可以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处理商品房面积误差的原则处理,即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层高误差比值在 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因为,房屋的层高和面积一样,都是影响买受人的购房判断力和购房价格的主要的因素,获得同样的 处理才符合公平的理念。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