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产品中心 小九体育直播app 工程案例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您的位置:首页 > 产品中心 > 楼板体系
智信和财税百问百答【第一期】
发布时间: 2024-02-12 来源:楼板体系

  1、我公司是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家公司, 今年 2 月 3 日购入一幢办公楼, 随即对其装修, 6 月 7 日竣工验收, 请问我公司新购办公楼的装修费用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你公司新购办公楼的装修费用需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贵公司需要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规定, 将装修金额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 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173 号)

  一、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的基本要求, 凡以房屋为载体,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 采暖、 消防、 中央空调、 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

  二、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 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我公司是境内一家商贸企业, 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向我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 请问支付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利息时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266 号)

  第二条、 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 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 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 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 955 号)文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7号)

  第一条、 本公告所称境外分行是指我国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不具备所在国家(地区)法人资格的分行。 境外分行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境外分行开展境内业务, 并从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为该分行的收入, 计入分行的盈利,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125 号)的相关规定, 与总机构汇总缴纳公司所得税。 境内机构向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时, 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我公司是江苏扬州一家建筑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作为总包方承建的 A 项目位于南京, 我公司将 A 项目中的钢结构专业分包给实施工程单位甲, 分包款 150 万元, 并取得实施工程单位甲开票 13%税率的钢材 100 万元和 9%税率的建筑服务 50 万元发票, 上述发票备注栏已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以及项目名称, 请问我公司在预缴增值税时能否扣除上述分包款?

  答:你公司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时, 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分包款, 即允许扣除支付给甲公司的分包款 150 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 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 区)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 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31 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依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 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刘某是一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2023 年 6 月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肖某, 请问刘某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转让所得是否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刘某作为自然人合伙人, 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取得的转让所得, 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第一款第(八) 项规定,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 股权、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不动产、 机器设备、 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我公司是北京一家运营高速公路收费的企业, 请问高速公路收费站、 服务区中的房产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答:综上, 你公司的高速公路收费站、 服务区中的房产,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 财税地字第 003 号) 中“‘房产’ 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工作、 学习、 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的规定, 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 号)

  第一条规定, 关于“房产” 的解释 “房产” 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 学习、 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如围墙、 烟囱、 水塔、 变电塔、 油池油柜、 酒窖菜窖、 酒精池、糖蜜池、 室外游泳池、 玻璃暖房、 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 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 财税地字第 003 号)

  ‘房产’ 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 能够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工作、 学习、 娱乐、 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的规定, 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