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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出台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 2024-02-07 来源:楼板体系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的《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近日《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出席发布会的有:市人制委副主任委员张革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艳霞,还有市住建局总工程师原明碧、市农业农村局三级调研员郭素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杨平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景观风貌科科长候智超。

  首先,请市人制委副主任委员张革平同志宣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的《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艳霞同志就《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的制定必要性、主要内容做阐释。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精神,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建房管理的关切和诉求,适时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法律法规。2020年以来,我省相继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简称四办法一标准)。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我们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的理念,按照“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则,对农村自建房屋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解决当前我市农村自建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农村自建房质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条例的出台必将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规划和用地,申请和审批,设计和施工,经营性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重点。条例是在我省“四办法一标准”基础上制定的,结构体例采用全链条贯穿的方式,内容丰富,涵盖面广,重点突出,既体现了“小切口”立法的精准精细,又能务实管用解决突出问题。条例对农村自建房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着重规范“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用房”,对于《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管理服务办法》中规定的另一类“农村集体建设用房”,参照本条例执行。相比较“四办法一标准”,我市的自建房条例限定在宅基地上的村民自建用房,缩小了适用范围,提升了立法效果。

  在适用范围和建设标准上,不同于《山西省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中“在全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规定,我们将条例地域范围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宅基地”上,不仅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及其管理服务活动”,将农村村民“利用自建房开展营利性经营管理活动”也纳入其中,这是针对我市农村村民“对症下药”,是针对自建房建设实际“量体裁衣”。这样设计体现了灵活性,盘活利用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保障了农村村民可以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个特点是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农村自建房管理从规划用地、申请审批到施工、监管,涉及到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配合才能有效推动。为此,条例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别做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同时,条例采取政府监督检查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建房人自我监管的办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了更为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自建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三个特点是坚持立法为民,增强保护实效。条例结束了过去农村自建房(无图纸、无资质,无安全配套措施)“三无”的施工现象,忽视承重、抗震、防洪等方面安全要求,凭感觉规划、凭经验建设的混乱局面;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提供“三免费”的惠民措施(免费编制通用设计图集供村民使用、免费为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免费为农村自建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理服务)。

  为把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条例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国家建设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农村自建房建设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管理规范,永久保存”。针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除及时开展安全性评估或者鉴定外,还要建立隐患问题数据库,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排除隐患。此外,条例稳妥处理了老旧房屋的管理,规定“重点对年久失修、损坏损伤、存在安全隐患和改变用途”的四类老旧房屋进行安全排查,依法整治,以更好地保障农村群众住房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村自建房,是指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内、两层以下、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用房”,那么对于这个定义是基于什么考虑确定的?

  第二、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之外的农村房屋,属于农村其他房屋。这类房屋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结合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特点,一般为两层以下。跨度超过一定范围,结构受力复杂,对构件会有特殊要求,一般民用建筑跨度宜为3-8米,住宅宜为3-6米,办公建筑宜为6米,商铺不宜超过8米。

  主要原因是:一是结构相对简单,好操作,利于施工;二是经济合理,如跨度太大,则需要加大构件尺寸或采取井字梁等其它设计方案,施工难度增加,建筑成本加大,经济上不适用于农村自建房;三是跨度6米相对空间布局比较合理,自建房的房间较合适。

  这部条例对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实行区域分类管控,那么分类管控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根据上位规划确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同时考虑无房户、危房户、困难户的住房需求以及因古建筑和传统风貌保护、公益建设和防灾减灾工程带来的安置区新增住宅用地刚性需求,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

  按照“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要求,在村庄地区,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农村自建房建设中提出的实行分类管控和分类审批形式,是实施“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一种方式,有助于实现农村地区精细化空间治理。

  适建区域为上位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中确定的新增宅基地区域,在该区域申请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的需要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限建区域为村庄地区原有宅基地区域,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该区域改建、翻建要结合村庄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要求。

  禁建区域为必须严格保护的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区域,以及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禁建区域内不允许审批新建农村村民住宅,同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农村自建房。

  农村自建房涉及到农民的私有财产和切身利益,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进行自建房建设正常的程序有哪些,法规层面有哪些惠民利民的举措?

  第一、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户提出申请)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审核审批)

  第三,建房人取得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工查验。未经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建设。(开工查验登记)

  第四,房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建房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

  《条例》规定,农村自建房建设应当先设计后建造,符合国家及省农村自建房设计施工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要求。

  《条例》惠民利民举措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一购买农房建房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对农房建设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和指导,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免费为村民提供自建房设计通用图册;二是免费为村民提供监理服务。通过这些惠民利民举措,减轻农村村民建房的经济负担,提高房屋建筑质量安全。

  作为一个分管农村工作的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在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中承担了哪些职责?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第十六条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程序,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和审核,符合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的,依法向申请人一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目前,全市六个县(市、区)已全部制定了县级宅基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具体细节。所有乡镇和办事处都成立了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所有行政村都建立了宅基地协管员制度。2021年,全市宅基地共申请62宗,审批62宗,面积82.12亩,涉及1715人。特别是针对2021年7月—10月洪涝灾害影响的受灾农户,出台了《晋城市农村因灾倒塌农房另址新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共审批54户受灾户,审批面积9.77亩。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进一步履行好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职责,为全市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山西襄汾县聚仙饭店坍塌就是由于无视安全要求,村民根据自身需要改扩建引发的安全事故,为此习和省委都对城乡房屋建设使用安全管理作出了重要指示批示,这部条例对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是如何进行规范的?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可以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对自建房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用途经营场所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

  农村房屋建设市场很大,受众面很广,市场监管局作为一个政府工作部门,在农民自建房建设管理中承担了哪些职责?具体有哪些工作呢?

  为规范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农村自建房审批、监管等工作,我省去年出台了《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四办法一标准”,我市现在也制定发布了《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部门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四标准一办法”出台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将文件和会议精神传达至各基层单位,从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高度进行了详细安排和周密部署,结合实际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的通知》等文件,全局上下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按照岗位分工,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监管重点、全面摸底排查。按照省、市决策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钢筋、水泥企业为重点,开展了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摸底排查工作。截止目前,摸排相关生产企业49家,其中,生产许可证获证生产企业10家(包括:水泥生产企业9家、钢筋生产企业1家),已全部进行了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现场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另将彩钢板、夹心板、保温材料、烧结砖等建筑材料相关企业39家,列入了年度抽检任务。

  三是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行为。结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对钢筋、水泥生产企业进行了法律和法规培训和质量知识考试,并分别与企业签订了《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告知承诺书》。同时,积极开展获证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由省局专家、市、县执法人员共同组成检查组,随机抽取5家水泥生产企业、1家钢材生产企业,从证照信息、生产条件、执行标准、产品检验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行为,保障了质量安全。

  四是加强质量抽检、确保产品安全。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建筑和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产品质量监督专项抽查实施方案》,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对全市水泥、钢筋、瓷砖、建筑板材、电线电缆及管道龙头等相关产品抽检138批次(其中:市级抽检55批次、县级抽检83批次),还配合省级抽检部门抽检建筑和装饰装修用到的材料等相关产品20余批次,省、市、县共计抽检达150余批次。目前,已对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产品经营者依法进行了查处,罚款2万余元,有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